第一条当事人因购买、使用银行(或其他会员)金融机构提供的金融产品、金融服务,与金融机构发生纠纷的,可以申请调解,但需符合下列要求:
(一)申请人有明确诉求,且纠纷双方均同意调解;
(二)作为一方当事人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是商洛市银行业协会会员单位或其分支机构;另一方当事人应当是购买或使用银行业产品和接受银行服务的消费者;
(三)申请调解前,当事人双方协商未果;
(四)当事人未就此纠纷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五)调解委员会认定的为完成调解工作所需满足的其他条件。
第二条 当事人可以通过现场、电话、信件、邮件等方式提出调解申请。
第三条 调解委员会对当事人提出的调解申请按规定进行审查,凡符合要求的在10个工作日内通知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不符合调解要求的应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四条 被申请人应当在收到调解委员会调解受理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答复是否同意调解,并提交答辩材料及相关佐证资料。被申请人不同意调解或不回复的,视为拒绝调解,是否提交答辩材料及相关佐证材料不影响调解受理。调解委员会应当记录在案并及时通知申请人。纠纷双方共同申请调解的,可在申请时提交相关材料及佐证资料。
2023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