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公正、合理、高效地解决金融消费纠纷,维护银行业金融机构与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金融消费环境。
第二条 商洛银行业金融消费纠纷调解工作委员会调解处理商洛市银行业金融机构与金融消费者之间的纠纷;商洛市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商洛市辖内依法成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消费者是指购买或使用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产品和接受其服务的法人、非法人组织及自然人;银行业消费纠纷是指因购买银行产品或接受银行相关服务与银行机构或从业人员产生的纠纷。
第三条 商洛银行业金融消费纠纷调解工作委员会进行纠纷调解不向双方当事人收取调解费用。
2023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