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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洛市银行业协会规章制度
来源:本站点击:10400时间:2016/3/2 10:38:18

 

《商洛市银行业自律公约》

  

   第一条  为维护商洛市银行业合理有序、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和经营秩序,建立和完善自我约束机制,加强自律管理和相互监督,共同抵制行业内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同业合法权益,促进商洛市银行业合规文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依据《商洛市银行业协会章程》,经商洛市银行业协会会员单位共同协商,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循协会制定的行业公约、质量标准、技术规范、服务标准等行规行约,在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下开展业务活动,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客户利益和行业利益,杜绝恶性竞争、垄断市场等行为。

   第三条  完善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机制,建立健全以资本金管理为核心的约束机制,强化内控文化及合规文化建设,提升风险控制能力。针对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等制定积极可行的防范规避措施,健全和完善内部规章制度和管理程序,提高依法合规经营水平。

  第四条  严格执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账户和现金管理的各项规定。不以任何手段强制客户和不符合条件的客户开立银行账户;严禁违反规定支取现金,不以放松现金管理为条件争夺客户,不违规支付大额现金、签发大额现金汇票,不纵容客户利用银行卡违规套取现金,不向未经人民银行批准备案的非基本帐户单位提供现金,不帮助客户为了逃废其他会员单位债务而转移资金;严禁为企业注册虚假验资提供方便等。

  第五条  办理各项存款业务时,严格执行国家利率政策以及存款种类、期限、支付方式、计息办法等有关规定,维护良好的金融市场环境。

   (一)不得采取存款“贴水”、高套利率档次或套用同业间利率、定期存款按季付息、提前支取享受原利率、虚增存款记息积数及其他变相提高存款利率等不正当手段吸收存款。

   (二)不得承诺向客户、单位存款经办人或关系人提供政策许可范围之外的利益;不得向客户、单位存款经办人或关系人支付正常利息以外,再支付任何名义的吸储费、协储费、咨询费、手续费等不当费用;不得以任何名目向客户、单位存款经办人或关系人馈赠物品和现金、报销费用等。

   (三)不得违法将单位对公存款和私营企业生产经营性资金转为个人存款。

   (四)严格按规定统计存款数据,不得以任何手段虚增、虚减存款,不得将代收款项划入存款科目;不得以压低、豁免手续费等不正当手段开展存款竞争,不得随意降低或提高代收、代付业务的手续费标准等。

   (五)在营业场所公开明示本行经营的存款种类、期限、利率和计息方法;不得开展片面夸大产品收益性的宣传;不得侵犯客户的私人资产保密权,不得侵犯客户公平交易权和风险知情权。

   第六条  办理各项授信业务时,严格遵守各项规定,有序、合规竞争,自觉维护市场秩序。

   (一)按照《贷款通则》、《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实施统一授信制度指引》、《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等规定开展业务。

   (二)认真执行《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管理办法(试行)》,如实将办理信贷业务过程中产生的贷款发放、收回等各种信息数据登记报送到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和企业征信基本数据库中;除国家政策规定范围外,不得向无贷款卡或无效贷款卡的客户发放贷款和其他信用支持。

   (三)严格执行法定的贷款(含贴现)利率,不得超过规定的利率浮动范围发放贷款或办理贴现;严格执行贷款审批程序,认真履行尽职调查义务,不得向关系客户发放信用贷款,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要一视同仁,不得采取降低贷款条件等不正当手段发放贷款。

   (四)不得以发放贷款为条件,要求客户转移基本帐户;不得强迫客户将贷款转作存款;不得从客户贷款本金中收取利息保证金。

   (五)不得采取随意或有意缩短贷款期限、扩大加罚息范围等形式,不得变相提高利率;不得向客户收取利息以外不合规定的费用。

   (六)加强票据业务管理,规范票据业务操作,严禁承兑和贴现不具有或不能确定真实贸易背景的商业汇票,严禁发放贷款作为票据业务保证金。

   第七条  严格遵守结算纪律,办理支付结算业务时,会员单位应做到:

   (一)严格按照支付结算办法及会计核算手续处理各项支付结算业务,按照正常的支付渠道办理资金清算。

   (二)备有各类支付结算方式的一般使用说明,供客户索取。

   (三)对涉及其他会员单位的票据及时办理解付业务,不得违规、无理、故意压单压票等。

   (四)提供自助转账服务(包括网上银行、电话银行、手机银行以及其他银行自助设备等)时,还应提供自助服务的操作方法、注意事项、风险提示、安全保密措施及附加收费标准等资料。

   (五)银行的各类电子化支付结算业务,应采取必需的安全措施、电子交易记录备份,以及建立必要的第三方认证机制等,以确保客户资金安全和方便客户查询。

   第八条  办理国际业务时,会员单位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的最新国家外汇管理政策,在履行规定的审批手续后,为客户提供外汇贷款和国际结算等外汇业务服务,并提供国际主要通用货币的外汇买卖、结售汇和兑换业务服务,以及携带证业务服务等;规范信用证业务,严禁开具无真实贸易背景融资类进口信用证。

   第九条  严格执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银行卡的管理规定,制定科学的银行卡业务财务管理制度,规范收费标准,防范支付风险,严格成本核算。在银行卡业务规定中不得有同业内排斥性条款;在与特约商户签订受理合约时,不得有排斥他行的条款;在已经开展银行卡联网的地区安装POS机、读卡器及ATM机等机具,不得具有排他性。

   第十条  遵循合理、公开、诚信和质价相等的原则开展中间业务,按规定确定收费项目;严格按照政府指导价格实施服务收费,对执行市场调节价的服务项目应公平合理收费,对执行协会统一收费价格的服务项目应严格按协定的标准收费。

   (一)严格执行业务收费标准,不得擅自提高和降低政策规定的收费标准,收费标准要对外公示。

   (二)针对不同客户实行的差异化定价策略,其浮动范围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三)不得以损害自身利益或同业利益获得客户。

   (四)不得以减免或承担相关费用为条件进行不正当竞争。

   第十一条  在开展电子银行业务时,应制定措施保障业务的安全性;应明示客户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降低风险的正确措施;应保证有便捷通畅的渠道让客户及时向银行通报出现的问题。

   第十二条  积极开展行业协作,实行信息资源共享。建立定期的高层联席会制度、非核心商业秘密的信息互通制度、基层机构网点设置互惠互利制度、公共服务产品价格协调制度、联合制裁不良客户制度、协商抵制侵害行业共同利益制度、科技开发与应用的协作攻关、有偿转让制度及有关业务行业内部通报制度等,在竞争中加强合作,实现共赢。

   在政策允许范围内,会员单位之间办理查询、转账结算等业务应给予支持配合,相互提供帮助,保证在规定、合理的时间内及时办理,不得有意拖延、积压。

   会员单位应积极参与银团贷款、转让贷款及票据转让等业务合作,以分散信贷风险,提高经营效益;会员单位应在开立信用证、缴纳保证金、保函业务等方面积极进行合作。

   第十三条  不得超出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的业务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按照规定应报批、报备后方可实施的业务,应及时向监管部门报批、报备。向客户提供产品及银行服务时,应当严格遵守各项监管规定,不得采取违法、违规行为,不得损害客户或第三方利益。

   第十四条  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协调配合,联合维护金融债权,防范金融风险。及时通报有关企业的情况,共建同享风险信息资源;统一维权行动,对逃债、无故拖欠银行利息的企业,共同实施包括信贷、结算及其他中间业务方面的联合制裁或通过协商制订的统一制裁措施,有效打击企业和个人逃废债务等一切损害会员单位利益的行为,自觉维护国家和银行业合法、正当的权益;积极开展反洗钱工作。

   第十五条  遵守商业道德和市场规则,遵循公平竞争原则,维护正常的市场经营秩序。

   (一)不得以任何形式贬低、诋毁其他会员单位。

   (二)不得窃取其他会员单位的商业机密。

   (三)未经同意,不得披露、使用其他会员单位的商业机密。

   (四)不得利用政府行政资源干预或影响市场竞争。

   (五)不得以不正当手段,谋求在同业或区域中的垄断地位或竞争优势。

   (六)不得以诋毁其他会员单位的商业声誉、泄露其商业秘密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

   (七)不得不计成本、违规简化业务办理程序争揽客户。

   (八)不得向其他会员单位的高端客户提供与该客户在本行客户级别不相符的优惠或折让。

  第十六条  在进行广告宣传与信息披露时,应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和完整性。

   (一)及时、准确、充分地披露年度报告等重要事项信息,真实反映利润及资产负债状况。

   (二)在推出新业务、新产品时,应在产品推广的同时强化信息披露,及时向客户和投资者提示相关风险。

   (三)不得对金融产品进行弄虚作假、故意夸大、引人误解或歧异的宣传。

   (四)不得采用捏造、散布虚假信息,或在业务、产品广告及各类宣传中发布不真实内容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排挤、贬低和诋毁其他会员单位的产品和服务。

   (五)不得以宣传业务的名义,不得滥用市场优势地位或其他特殊资源,片面夸耀自身的优势,贬损其他会员单位的信誉,损害同业的形象和利益。

   第十七条  为社会公众提供优质、便捷、高效的银行服务,提高银行服务的社会公信力。树立诚信为本的观念和良好的职业道德,规范、有序提供服务。公开、公平、合理开展收费;平等、诚实、守信对待客户。

   第十八条  牢固树立人本观念,加强员工思想道德建设和行为规范教育,实施全面、民主、科学的以人为本管理,注重员工培训,建设学习型银行,提高员工队伍的综合素质。

   (一)加强对从业人员的教育和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和业务水平。

   (二)加强从业人员职业道德行为规范教育,强化廉洁自律,倡导无私奉献和克己奉公。

   (三)培育尊重、关心、友爱的企业文化,不断增强员工的创造活力。

   (四)督促分支机构及全体员工将诚信意识贯穿于各项业务的各个环节,共同营造良好的行业氛围。

  第十九条  严格遵守党纪、政纪和廉洁执业有关规定,加大反腐倡廉的工作力度。坚持标本兼治,完善防范措施,突出工作重点,实行综合治理,坚决打击和防范不正当交易、商业贿赂、以权谋私、贪污受贿等不法行为,强化廉洁自律。建立重大案件责任追究制度,深入开展案件综合治理,建立防范案件风险的长效机制。

  第二十条  增强全局观念和协作意识,扩大交流,共同发展,展示银行业的风采,营造爱国爱行、诚实守信、遵纪守法、诚仪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和谐相处的内部创建氛围。

  第二十一条  会员单位对客户提供的各项资料负有保密责任,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协会自律工作委员会是行业自律管理的组织执行机构,负责行业自律公约、协调规则的制定、修改及解释,检查、考核、评估会员单位执行自律公约及各项协调规则的履行情况。

  协会自律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协会秘书处行业自律部,具体负责行业自律监督的日常工作。

  会员单位应明确相关职能部门作为协会自律管理的联络部门,指定专人配合协会的工作并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第二十三条  加强对会员单位自律公约执行情况的督促与检查。各会员单位有责任和义务督促分支机构及全体员工按照本公约的约定加强自我约束,实现自我管理,将诚信意识贯穿于各项业务的各个环节,共同营造良好的行业氛围,确保各项自律措施的落实。

  第二十四条  建立行业违约违规行为检查及处罚机制,督促会员单位严格执行政策法规和同业公约。会员单位有义务对公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相互监督,发现问题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协会反映;经调查核实,协会有权对违反公约的会员单位采取自律性处罚措施;严重违反国家有关金融法律、法规的,协会依照相关规定向监管部门报告,并建议监管部门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二十五条  会员单位对协会自律工作委员会的处罚决定产生异议的,有权按照一定程序,提请协会理事会或监管部门进行复议;协会理事会或监管部门作出的复议结论,会员单位必须无条件执行。

  第二十六条  建立和完善行业公平交易调解、仲裁机制,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和自律公约的严肃性。会员单位之间发生业务争议、纠纷时,当事双方应本着互谅互让,友好协商的原则妥善解决;双方协商不能解决的,可提请协会自律工作委员会进行调解、裁决;协会作出的处理决定,会员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协会协调无效时,会员单位可通过法律程序处理争议。

  第二十七条  建立和完善自律报告和投诉处理机制,公正、公平、及时、有效地处理客户的举报、投诉。会员单位应设立客户服务投诉电话,并在各个营业网点设立意见箱(簿),在承诺的时间内对客户投诉做出答复。协会自律工作委员会充分发挥会员单位的投诉处理机制的作用,建立商洛市银行业重要协调事项报告及协调机制,接受会员单位与社会的投诉与监督。

  第二十八条  对于违反自律公约、管理制度等致使行业利益受损的会员单位,协会可按有关规定采取警示、内部通报、公开曝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取消会员资格等自律处分。   

  第二十九条  各会员单位可依据本公约,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并组织、指导、监督辖属分支机构贯彻执行,保证本公约的有效实施。

  第三十条   本公约由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公约经商洛市银行业协会会员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

 

《商洛市银行业维权合作公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银行业合法权益,进一步制止和纠正各种损害会员单位合法权益的行为,改善银行业经营环境,促进实现银行业的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及《中国银行业维权公约》等有关法律法规,经商洛市银行业协会会员单位共同协商,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本公约维权的范围包括:
   (一)金融债权受到损害的;
   (二)经营权受到损害的;
   (三)物权和知识产权受到损害的;
   (四)名誉权受到损害的;
   (五)其他权益受到损害的。
   第三条  维权工作坚持依法合规、集体认定、协调一致和联合行动的原则,依靠行业力量,维护银行业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合作约定

   第四条  各会员单位共同制定和修订有关维权方面的制度和公约等文件。
   第五条 建立信息沟通与情况通报制度。通过日常信息交流、召开专题协调会、高层联席会议及协会网站披露等多种途径和方式,促进信息共享。
   第六条 建立行业联合维权工作制度,协调落实联合惩戒措施。各会员单位依据相关法规或约定,提出并认真履行联合惩戒措施,及时向有关各方通报情况。
   第七条 开展防治、惩戒损害银行业权益行为的联合调研,调查和客观评判损害银行业权益行为人的信用状况,并在维护银行业合法权益的立法、司法建议等方面加强合作。
   第八条 加强与社会各界的交流与沟通,共同营造和谐的社会环境。在有关银行业的重大问题、重大事件的宣传与诉求上,应尽量采取联合行动,协调配合,最大限度地争取公众和媒体的理解与支持。
   第九条 对损害银行业权益行为的认定、申报和制裁,实行会员单位申报,集体认定,同业制裁,统一执行的维权操作规程。

第三章 维权措施

   第十条 联合维权措施包括:
  (一)内部通报:根据协商结果,将有关损害银行业权益行为的情况向各会员单位发出内部通报。
  (二)警示通知:对银行业权益没有得到有效维护的,可向损害银行业权益责任人发出警示通知。
  (三)实行同业制裁:对不履行相关义务损害银行业权益行为的,应实施同业制裁。各会员单位接到同业制裁实施决定后应及时通知所属机构执行。
  (四)实施公开曝光或投诉:对被同业制裁的损害银行业权益责任人中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可通过媒体公开披露,或向政府和有关司法部门反映和投诉。
  (五)其他方式:根据损害银行业权益行为的具体情况,在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可采取其他方式实施维权。
   第十一条 在银行业实施联合制裁过程中,如被制裁人对损害银行业权益的行为进行了切实整改并取得实际效果的,可撤销有关制裁。

第四章 罚 则

   第十二条 会员单位的责任与义务。各会员单位应履行本公约以及根据本公约制订的实施细则中规定的义务。对于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的会员单位,按照同业有关公约和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商洛市银行业协会权益维护工作委员会可根据本公约,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四条 本公约经商洛市银行业协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文明服务公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银行业从业人员的服务行为,全面提升银行业服务质量和水平,树立银行业良好的社会形象,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各项业务的健康发展,推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经商洛市银行业协会会员单位共同协商,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及相关规定,提倡公平公正、诚实守信的服务理念,以积极的态度、扎实的作风和文明的形象,向客户提供高质量、高效率、高层次的优质服务。无论客户大小、业务多少,都要一视同仁,保证客户的正当权益不受损害。

   第三条 建立科学、规范、合理的服务机制,采用方便、快捷的工作流程,积极发展让广大客户满意的新产品、新技术和新设备,构建高效、便民的多功能服务体系。

   第四条 大力开展职业道德和服务意识教育,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将“严格、规范、谨慎、诚信、创新”的十字行风融入各项服务中,努力提高员工的从业素质,弘扬忠于职守、恪守信用、公正廉洁、文明热情、谦虚礼让、耐心周到、注重效率、保守秘密的职业精神。

   第五条 严把服务工作质量关,要求员工按照服务工作质量要求和规范化操作规程办理各项业务,做到快捷准确,把差错率降到最低。杜绝违规操作,发现内部违法违规行为必须及时向上级领导或有关部门报告。

   第六条 要求员工保持文明规范的行为举止,使用礼貌亲切的工作用语。员工在工作时,要保持仪容仪表端庄、文明、自然,着装整洁、得体、朴素、大方,使用文明用语,提倡说普通话,做到来有迎声,问有答声,走有送声。特殊岗位根据业务需要掌握特殊服务用语,努力实现语言无障碍服务。使用服务用语时,根据区域习俗和客户特点灵活掌握

   第七条 保证营业网点适当、合理地安排营业窗口和工作人员,提高工作效率,缩短客户等候时间,切实解决客户排长队的问题。

   第八条 保证营业网点环境整洁、明亮、美观、大方。营业网点内要提供完善、周到的便民设施,如设置安全警示、业务品种项目牌、利率牌、服务收费标准牌,提供客户书写用具等,并通过增加网上银行等自助设备保证营业网点有多种服务渠道。

   第九条 公布服务监督电话号码,设立意见簿。对客户的服务需求和疑问咨询要及时办理、解释。对客户的批评要认真对待,虚心接受合理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答复处理,妥善化解各种矛盾。

   第十条 按规定对ATM、CDM、金融自助服务通等自助设备配备专管人员,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行,对客户使用时出现的问题要积极解决。做好金融自助服务项目的宣传辅导工作,根据需要提供相关咨询服务。

   第十一条 加强反假钞工作,并做好有关宣传。协助客户提高识别假钞的能力,柜台外必须配备有效的验钞设备,方便客户验钞。处理假钞时要遵守有关规定,耐心、细致地做好解释工作,争取客户的理解和支持,维护银行业声誉。

   第十二条 定期对上岗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考核,督促员工加强学习,钻研业务,熟练掌握本岗位业务技能,不断提高业务能力和操作技术。要严格执行上岗资格认定制度,不合格者必须下岗培训。

   第十三条 建立层层检查的工作机制,加强对分支机构文明服务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其纳入内部考核机制,确保各项服务工作质量目标的实现。

   第十四条 为保证本公约的有效实施,银行业协会可制订相应的实施细则,组织会员对公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评估和督促。

   第十五条 本公约经商洛银行业协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商洛市银行业协会工作规则》

 

   为了明确工作职责,规范工作程序,严明工作纪律,制定本规则。

第一章  职责任务

   一  商洛市银行业协会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商洛监管局(以下简称“商洛银监分局”)授权,服务于商洛市辖内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邮政储蓄机构等银行业机构,共同维护辖内银行业的合法、稳健运行。

  主要职责是:

   (一)认真执行银监会及陕西银监局颁布的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管的规章制度和办法,并根据要求和辖内监管工作的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和有关规定;对征求意见的法律和行政法规,提出修改建议;负责对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活动的管理和服务;   

   (二)充分发挥“自律、维权、教育、培训、协调”职能,更好服务会员单位。

   (三)负责统计、分析、上报商洛市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有关数据、信息,并依据商洛银监分局授权进行信息披露;

   (四)负责对辖内金融风险进行分析、研究,并会同有关部门及时提出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紧急风险处置的意见和建议,共同规辟金融风险。

   (五)负责商洛市银行业协会机关党的建设、纪检监察和干部管理工作;

   (六)承办商洛银监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商洛市银行业协会成立党支部,受商洛银监分局党委领导,负责辖内本系统党的建设、纪检监察和干部管理工作。   

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商洛银监分局党委的各项工作部署;

   (二)讨论和决定本单位的重大事项;

   (三)负责党的建设、队伍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

   (四)负责贯彻执行常务理事会、理事会、会员大会各项决议;

   (五)需要支委研究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商洛市银行业协会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工作制度。

    (一)专职副会长是秘书处第一责任人;

   (二)重大事项由支委集体讨论决定,支部书记主持支委工作;

    (三)秘书长、副秘书长协助专职副会长工作,按照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委托,负责其他方面工作或完成专项任务;

    (四)各部室、负责人负责本科室的工作;

第二章  会议制度

    商洛市银行业协会通过召开支委会议、秘书处会议、会长办公会议讨论和决定有关事项。

   五 党支部会议

   会议议题由支委委员或有关部门提出,报支部书记确定;会议由书记或书记委托主持工作的副书记(或委员)主持。会议人员由书记、副书记、委员组成;会议可根据内容指定列席人员。

   支部会议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学习党中央、国务院和银监会及商洛银监分局的重要会议精神、方针政策和指示决定,研究贯彻落实措施;

    (二)对涉及商洛市辖内金融稳定、改革和发展、防范金融风险等全局性的重大事项作出相关决策;

    (三)讨论研究上报商洛银监分局党委和市委市政府的重要请示、报告;

    (四)研究决定党的建设、队伍建设、廉政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

    (五)需要支委会研究决定的其他有关重大事项。

    支委会议必须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研究决定的事项,应在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集体作出决定。

     秘书处工作会议

    会议议题由协会分管领导协调或审核后提出,报会长或专职副会长确定。会议由专职副会长主持。会议不定期召开。会议人员由协会领导和各部室主要负责人组成。

    会议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学习党中央、国务院、银监会及商洛银监分局有关会议精神,研究提出贯彻落实的意见;

    (二)研究制定有关规章制度和办法;

    (三)研究讨论辖内银行业改革、开放、发展和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工作的思路、方案和措施;

    (四)研究解决协会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五)通报讨论协会工作信息和情况;

    (六)需要研究决定的其他事项。

     会长办公会议

   会议议题由专职副会长审核后提出,报会长或受会长委托主持工作的领导确定。会议由会长主持;会长办公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召开。会议人员由会长、专职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会议可根据内容指定列席人员。

    会长办公会议主要任务是:

    (一)讨论和决定工作中的重要部署和重要事项;

    (二)研究部署阶段性的重要工作,提出工作思路;

    (三)通报有关情况或有关协会管理信息;

    (四)研究讨论辖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有关事宜;

    (五)讨论决定专项工作;

    (六)分析研究协会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包括讨论银行业机构重大违规、违法事件通报、现场检查中涉及到重大行政处罚的作出及相关责任人的处理;

    (七)协调处理机关各部门工作及其他有关事宜。

   八  专题会议

   会议议题由部门提出,由分管领导审核后确定。会议由协会分管某项工作的领导主持,专门研究某一专项工作。根据会议内容,有关部门领导参加。

     会议要求

    (一)商洛市银行业协会各有关科室召开的专业(专题)会议,应在年度统一计划、统一安排的基础上,由分管工作的局领导审批召开;

    (二)各类会议都要坚持高效、务实原则,提倡开短会,注重解决问题,提高会议质量;

    (三)会议组成人员不能出席会议的事先应向主持人请假;如对会议议题有意见或建议,可在会前提出;

    (四)会前应做认真准备,有关议题和会议文件须在会前送达与会人员;对于需要协调的问题,应会前做好协调,再提交会议讨论决定;

    (五)会议必须在充分发扬民主、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决定问题;

    (六)会议形成的意见、决定、纪要和有关文件由综合办公室会同有关业务部门共同拟稿,经办公室主任签报主持会议的领导审定。对会议议定事项需要办理的,主办部门要及时办理,并向主管领导报告办理结果,综合办公室负责会议议定事项的督办。

第三章  公文审批程序

    以商洛市银行业协会支委名义印发的文件,由支部书记签发。

    十一  以商洛市银行业协会名义印发的文件,属于安排部署全面或重大事项的,经分管领导审核后由秘书长签发;属日常单项工作的发文,由分管协会领导签发,涉及其他协会领导主管的工作,应经有关协会领导审核后再签发。

    十二  商洛市银行业协会上报或公布的决定、公告、通告、报告、报表、数据以及其他请示、通报、意见、批复由专职副会长签发。

    十三  以商洛市银行业协会秘书处名义印发文件,由协会秘书长签发。

    十四  所报送的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发〔2000〕23号)。所报文件内容中涉及尚未协调好及有分歧的意见,应注明并列出各方理由,提出处理建议。

    十五  综合部按照领导分工,分送有关领导审批,重大事项报会长审批。

    十六  精简公文,简便程序,提高效率。充分利用和发挥互联网和媒体作用,除不能公开的内容外,都应及时公布,提高透明度和工作效率。

第四章  决策程序

    十七  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科学高效的决策机制。商洛市银行业协会及各部门要建立健全科学、民主、规范、高效的决策机制,完善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推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

    十八  重大问题集体讨论决定。凡涉及全局的重大政策措施、重要法规制度、大额资金使用、重要人事任免等都应集体讨论决定。

    十九  多方听取意见。凡重大问题决策,都须经过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的反复酝酿,提高决策科学性。

    二十  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商洛市银行业协会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常务理事会、理事会会员大会的重大决策,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加强督促检查,提高决策贯彻的有效性。

第五章  纪律要求

     二十一  商洛市银行业协会领导班子成员要做学习的表率,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及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密切关注国际国内政治、经济、金融、社会、科技等发展变化的新趋势,及时学习新知识、新业务,不断提高自身的工作水平。要团结带领广大职工认真做好各项监管工作,努力营造“稳健、创新、高效、清廉”的工作氛围。

    二十二  商洛市银行业协会各级工作人员要切实转变工作作风,发扬求真务实、深入扎实的工作作风,要经常深入基层进行调查研究。严格遵守有关制度规定,轻车简从;不吃请,不收礼。牢记“两个务必”,树立“辖区金融无小事”和“群众利益无小事”的观念。

    二十三  商洛市银行业协会全体成员要严格要求自己,办事公道正派,作风清正廉洁。严格遵守党中央、国务院和银监会有关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未经批准,不得参加金融机构的庆典、开业等活动;不为任何金融机构及其活动发贺信、贺电、题词;严禁利用职权为个人和他人谋取私利;严禁接受高档消费,收受贵重礼品,有价证券;严禁搞特殊,铺张浪费;严禁弄虚作假,欺上瞒下;领导干部要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

    二十四  实行政务公开,规范行政行为,增强服务观念,强化责任意识。努力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从政新风。职权范围内的事,按照程序,迅速办理;有意推诿,无故拖延,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当事人责任;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的要严肃查处。

    二十五  商洛市银行业协会领导班子成员代表商洛市银行业协会发表重要讲话或重要文章,以及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商洛市银行业协会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需经审定,必要时可提交研究讨论。

    二十六  商洛市银行业协会领导班子成员要过好双重组织生活。每年召开一次民主生活会,会前认真组织好学习,坦诚交流思想,广泛听取意见,找准党性党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保证民主生活会质量。领导班子成员应自觉参加所在党组织的组织生活。

 

《会费收缴及管理办法》

 

    第一条  依据民政部《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及《商洛市银行业协会章程》的规定,为了保证会费的正常开支使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会费的使用本着“取之于会员,用之于会员”的原则进行使用。会费的收缴标准为:基本费+资产总量分摊费,按年度公布会费使用情况及次年收费额度。

    第三条  会费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协会维持日常运转费用。包括:协会常设办公室人员费用(财务人员、办公室人员)、协会工作场所费用开支、办公费(通讯、办公用品等)。

   (二)协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务费。

    根据民政部的要求,协会每年召开一次理事会、半年一次常务理事会,其会务费补贴主要用于会议材料的组织、理事单位的联络,内容准备、会场租金等。

   (三)网站的开发、维护费用。

   (四)创办刊物所需费用。包括编辑、排版、印刷、纸张等费用。

   (五)专题讲座费用补贴。协会每年酌情举办专题讲座,邀请国内外知名专家讲授先进的服务理念和管理手段,协会负担专家差旅、食宿、讲课费用以及会务费。

   第四条  协会应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按《社团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本会日常开支由专职副会长或会长授权秘书长审批。投资及不动产购置需经常务理事会通过。

   第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上级财务部门的监督。

   第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八条  协会聘请的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会员单位、银监分局派驻人员的工资、绩效、保险和福利等一切收入及个人待遇由原单位按相应职级全额支付和对待。

   第九条  本办法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经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商洛市银行业协会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保障协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和《商洛市银行业协会章程》及有关财务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商洛市银行业协会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事业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协会和个人的利益关系。

   第三条  商洛市银行业协会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财务预算,如实反映协会财务状况;依法组织收入,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对单位经济活动进行财务控制和监督。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商洛市银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的财务活动。

   第五条   协会的财务活动在会长、专职副会长的领导下,由协会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六条  预算是指协会根据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协会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

   第七条  协会实行收支预算、结余留用的预算管理制度。

   第八条  协会应根据预算期发展需要制订工作计划及活动安排,并参照上期预算执行情况编制支出预算。保证预算收支基本平衡。

   第九条  协会根据年度工作计划,提出财务预算方案,经会员大会审议批准后执行。

   第十条   协会预算在执行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增加或者减少支出,对预算执行影响较大时(总支出变动比例在20%以上的视为具有较大影响),协会可以调整预算方案,并报请理事会批准。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十一条  收入是指协会为开展业务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

   第十二条  协会收入包括:

   (一)会费收入,即新会员入会缴纳的入会费和会员每年缴纳的年会费。

   (二)其他收入,包括接受捐赠和资助;法定范围内的经营、服务收入;利息等其他正当收入。

   第十三条  协会的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十四条  支出是指协会为开展业务及其他活动发生的资金耗费和损失。

   第十五条  协会的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的规定,并按照会员大会审议通过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列支。

   第十六条  一般支出即协会开展业务活动及其他活动发生的支出,包括房屋租赁费、办公费、活动费、会议费、教育培训费、宣传费、差旅费、设备购置费、车辆租赁费、邮电通讯费、工资劳务费、福利费、社会保障费及其他费用等。各项支出在预算规定范围内:5000元(含)一般由会长授权专职副会长批准列支;单笔金额在5000元至5万元(含)报请常务理事会审议由会长签批列支;单笔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报请理事会审议由会长签批列支。

   第十七条  协会在开展非独立核算各项活动中,应当遵循以支定收的原则,正确归集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数,不能归集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合理分摊,确定支出后向活动参与单位收取费用。

第五章  结余及分配

   第十八条  结余是指协会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

   第十九条  结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弥补以后年度单位收支差额;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条  资产是指协会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来源,包括各种资产、债权和其他相关权利。

   第二十一条  协会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等。

   第二十二条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应收款项和存货等。前款所称存货是指协会在开展业务活动及其他的活动中为耗用而储存的资产,包括低值易耗品等。协会建立现金及各种存款的内部管理制度,对存货进行不定期的清查盘点,保证账实相符。对存货盘盈、盘亏应当及时调账。

   第二十三条  协会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二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二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固定资产分为运输设备、办公设备、其他固定资产等。

   协会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在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寿命内系统地分摊固定资产的成本;计提办法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协会固定资产报废和转让,一般经会长或副会长批准后核销。固定资产的变价收入应当转入当期结余;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协会不定期地对固定资产清查盘点。

第七章  负债管理

   第二十六条  负债是指协会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者劳务偿还的债务。

   第二十七条  协会的负债包括借入款项、应付款项、暂存款项、应缴款项等。

   第二十八条  协会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别管理,及时清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保证各项负债在规定期限内归还。

第八章   清  算

   第二十九条  协会终止时,应当进行清算审计

   第三十条  协会清算时,须在商洛银监分局及有关机关指导下,对单位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理,编制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处理办法,做好资产的移交、接受、划转和管理工作,并妥善处理各项遗留问题。

   第三十一条  协会自行清理后进行审计,清算剩余资产,在商洛银监分局和社团管理局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三十二条  财务报告是反映协会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协会每个预算期结束后向业务主管单位以及其他有关的报表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

   第三十三条  协会报送的年度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支情况表、有关附表以及财务情况说明书。

   第三十四条  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协会列入及其支出、结余及其分配、资产负债变动的情况,对本期或者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五条  财务分析的内容包括预算执行、资产使用、支出状况等。财务分析的指标包括资产负债率等。协会可根据新增业务内容增加财务分析指标。

第十章   财务人员职责

   第三十六条  协会财务人员从事财务工作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上级主管单位和协会相关制度的规定和职业操守。

   第三十七条  协会财会人员职业操守:遵纪守法,认真负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第三十八条  具体职责:

   (一)具体拟订协会内部财务管理办法。

   (二)具体负责年度收支预算的编制、执行、检查和分析。

   (三)正确核算、如实反映协会的财务状况,监督财务收支,依法计算缴纳国家税收并向有关部门报送财务报表。

   (四)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接受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说明。

   第三十九条  财务人员在工作中违法违纪的,按国家相关法律和协会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章  会计档案管理

   第四十条  会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报告等会计核算专业材料,是记录和反映协会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和证据。具体分类和保管期限遵从国家相关法律规定。

   第四十一条  协会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应当由会计人员按照归档要求,负责整理立卷,装订成册。

   第四十二条  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可按税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的程序销毁。

   第四十三条  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应当单独抽出立卷,保管到末了事项完结时为止。单独抽出立卷的会计档案,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中列明。

   第四十四条  因工作需要交接会计档案的,交接双方应当办理会计档案交接手续。

   第四十五条  协会因撤销、解散、破产或者其他原因而终止的,在终止和办理注销登记手续之前形成的会计档案,应当由协会的业务主管部门代管或移交有关档案馆代管。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制度经2015年4月13日商洛市银行业协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属协会常务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制度的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报会员大会审议决定。

 

商洛市银行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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