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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贷款抵押权实现难成因分析及建议
来源:本站点击:4942时间:2017/3/30 10:17:48

 

  按理说抵押贷款应该是信贷资产中具有保障的资产品种之一,然而在实际的信贷活动中银行抵押权遭遇到各种障碍而无法顺利实现,诸多因素使银行无法通过及时处置抵押物实现抵押权,危及到银行信贷资产安全。商洛银监分局对辖内银行业贷款抵押权实现难的问题进行了专项调研,2016年末辖内银行业机构抵押贷款占全部贷款总额的59.26%,抵押贷款不良率1.5%,占不良贷款总额的49.1%,抵押贷款不良问题突出。

   一、抵押权实现难的主要成因

  (一)“三查”制度落实不到位,抵押物存在瑕疵。在激烈的同业竞争环境下,一些银行机构尤其是个别新设银行机构及网点盲目扩张业务,接受的抵押物存在瑕疵,以致当主债务人的第一偿还能力出现问题后,抵押物通常也无法有效发挥风险缓释作用。一是抵押物本身存在瑕疵,基本无法进行正常处置。二是抵押物权利有争议,抵押物已被司法保全、被转让、被租赁、被第三人占用或存在优于担保权利的其他法定权利,从而使抵押权的有效性产生争议并影响到抵押物的最终处置结果和进程。三是抵押物的价值被高估,抵押物处置处于有市无价的状态,很难处置变现。

  (二)诉讼耗时长、花费大、存变数。抵押权的实现一般通过与抵押人协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两种途径。现实情况是银行一般很难直接与抵押人协议实现抵押权,通常情况下不得不通过诉讼途径。但法律诉讼往往历时比较长,从起诉到判决少则需要几个月的时间,如果案情复杂要经历二审、发回重审甚至再审,需要一至两年,甚至更长的时间。如果企业法定代表人涉及刑事案件,法院基于“先刑事后民事”原则的要求,抵押物执行中止,抵押权的实现时间不确定,银行在时间、精力、经济上都会有巨大付出,劳民伤财。

  (三)举证责任重,执行成本高。有些诉讼中,银行会面临举证责任重、执行成本高的两难境地。例如《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中指出“对于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执行”。首先,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的范围存在不确定性,如借款人恶意虚增被抚养人,银行在申请执行中提出反证较困难并耗时耗力;其次,即使证明该居住房屋超出最低生活标准,银行也必须提供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房屋,实践中银行很难有条件和精力进行住房调换。

  (四)债务人千方百计恶意阻挠银行抵押权要求。债务人通过各种办法,恶意逃避执行。例如债务人在银行不知情的情况下变卖抵押物,并转移变卖价款,使银行的抵押权“悬空”。债务人通过签订虚假租赁合同阻挠司法拍卖;通过与承租人串通更改租赁合同成立日期、签订过长期限的合同,导致银行难以实现抵押权。

  (五)各种社会矛盾影响,银行实现抵押权困难多。发生不良贷款企业如果存在拖欠职工工资、“五险一金”、职工集资款等问题,地方政府往往出于维稳考虑,常常干预法院的判决,一些案子的判决和执行久拖不决,银行不能拿到应有的受偿。个别地方政府认为该企业的债权人较多,处置抵押物无法偿还所有债务,为保证公平并稳住其他债权人,往往不同意银行单方面处置抵押物。

   二、建议和意见

  (一)认真履行“三查”制度,审慎选择抵押物。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强贷款“三查”制度,建立严格的抵押品管理程序和操作规范。在市场营销过程中,应选择权属清晰、无权利瑕疵、无他项权利、无法定优先受偿款的资产用于抵押,且优先选择变现能力强的资产。充分考虑风险因素,谨慎确认拟抵押资产的评估价值,正确确定抵押系数。强化动态监管,重视对抵押品变现能力和变现可能性的调查、分析和判断,缩短诉讼时间。加强抵押物管理,提高及时变现能力。

  (二)提高诉讼时效,提高案件执结率。人民法院应坚持“快立、快审、快结”的原则处理银行抵押权诉讼,加快抵押品处置进程,使抵押权能得以合理的实现。当事人对债权本身无异议,仅对抵押物处置意见不一致的,可以不经诉讼程序,直接要求法院处置抵押物。

  (三)多方通力协作,优化信贷环境。一是改善信用环境。“诚者天之道也,诚之者人之道也”,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信用是一种无形的资源,“失信容易,立信难”,通过各种途径倡导诚信光荣,逃废债务可耻,净化社会信用环境。二是加强信用评价体系建设。努力推进社会信用建设,培育良好的生态环境。三是建立健全政府信息采集、信用评价、成果运用、信息发布、融资服务的综合客户信用体系。四是是完善征信制度。银行加大同税务、工商、工信、海关、旅游、交通司法等部门合作将个人和企业的信用行为、信用等级、处罚与诉讼等情况随时记录,上传至全社会网络查询系统进行共享。五是降低和规范贷款抵押登记、评估、公证、担保等中介收费标准,降低信贷成本。

  (四)维护银行正当权益,保障信贷资产安全。一是运用各种手段,严厉打击恶意逃废银行债务行为,建立信用激励和惩戒机制,加大“老赖”违约成本,保障银行信贷资产安全。法院、地方政府严厉打击对利用重整制度逃废债务的行为,以防止破产重整制度沦为债务人逃废债务的工具。二是强化债权银行对破产重整的参与度。债权银行应与管理人、法院和地方政府进行充分、持续、有效沟通,建立重大事项协商和信息共享机制,积极主动参与重整计划的制定和执行过程,强化债权银行的知情权、参与权。三是完善企业破产有关法律规定。完善有关担保物权在破产重整期间的保护制度,授予债权人更多对债务人执行重整计划的监督权。四是地方政府应正确处理银行抵押权实现与有关社会矛盾的维稳问题,确保银行信贷资产不受损失。

商洛银监分局 向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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