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做好商洛市银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会费的收缴、使用与管理工作,根据社会组织管理局关于社会团体会费收取的最新规定和(陕发改物价[2019]264号)(陕民发[2020]112号)等文件精神,依据民政部《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及《商洛市银行业协会章程》的规定,在原制度的基础上进行修订,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会费的使用本着“取之于会员,用之于会员”的原则进行使用。会费的收缴标准为:资产总量分摊费,按年度公布会费使用情况及次年收费额度。
第三条 会费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协会维持日常运转费用。包括:协会常设办公室人员费用(财务人员、办公室人员)、协会工作场所费用开支、办公费(通讯、办公用品等)。
(二)协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务费。
根据民政部的要求,协会每年召开一次理事会、半年一次常务理事会,其会务费补贴主要用于会议材料的组织、理事单位的联络,内容准备、会场租金等。
(三)网站、微信公众号的开发、维护费用。
(四)创办刊物所需费用。包括编辑、排版、印刷、纸张等费用。
(五)专题讲座费用补贴。协会每年酌情举办专题讲座,邀请国内外知名专家讲授先进的服务理念和管理手段,协会负担专家差旅、食宿、讲课费用以及会务费。
第四条 协会应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按《社团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本会日常开支由专职副会长或会长授权秘书长审批。投资及不动产购置需经常务理事会通过。
第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上级财务部门的监督。
第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八条 协会聘请的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会员单位、银监分局派驻人员的工资、绩效、保险和福利等一切收入及个人待遇由原单位按相应职级全额支付和对待。
第九条 本办法由理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