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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洛市银行业协会章程
来源:本站点击:11653时间:2016/3/1 9:37:3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商洛市银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英文名称为ShangLuo Banking Assocociation,缩写为SBA。

    第二条  协会是商洛市地方性银行业自律组织,是在商洛市民政局(以下简称市民政局)登记注册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商洛监管分局(以下简称商洛银监分局)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市民政局)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三条  协会以促进会员单位实现共同利益为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经济金融方针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认真履行自律、维权、协调、服务职能,维护银行业合法权益,维护银行业市场秩序,提高银行业从业人员素质,提高为会员服务的水平,促进银行业的健康发展。

   第四条  协会住所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

 

第二章  职  责

 

   第五条  协会履行下列行业自律职责:

    (一)组织会员签订自律公约及其实施细则,建立自律公约执行情况检查和披露制度,受理会员单位和社会公众的投诉,采取自律惩戒措施,督促会员依法合规经营,共同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依据章程或行规行约,组织制定行业标准和业务规范,推动实施并监督会员执行,提高行业服务水平;

    (三)建立健全地区银行业诚信制度以及银行机构和从业人员信用信息体系,加强诚信监督,协助推进银行业信用体系建设;

    (四)制定从业人员道德和行为准则,对银行从业人员进行自律管理,组织银行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和相关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五)对于违反银行协会章程、自律公约、管理制度等致使行业利益受损的会员,可按有关规定实施自律性处罚,并及时告知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

    (六)对涉嫌银行金融机构和从业人员违法违规的投诉和发现的业内涉嫌违法违规的行为,要及时报告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并做好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批转投诉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六条  协会履行下列行业维权职责:

     (一)组织会员制定维权公约,通过开展区域信用环境评级,发布诚实守信客户或违约客户名单,实施行业联合制裁等措施,制止各种侵权行为,维护银行业合法权益;

     (二)参与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部门组织的有关银行业改革发展以及与行业权益相关的决策论证,提出银行业有关政策、立法和行业规划等方面的建议;

     (三)向地方政府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部门反映涉及银行业改革和发展的问题,建立与有关部门的沟通机制,争取有利于银行业健康发展的外部环境;

     (四)组织会员开展行业维权调查,及时向会员进行风险提示,促进会员加强债权维护和风险管理。

   第七条  协会履行下列行业协调职责:

     (一)接受会员委托,协调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之间的关系,协助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部门落实有关政策、措施;

     (二)协调会员之间的关系,建立和完善行业内部争议调解处理机制,公正、合理解决各种矛盾争端,营造良好的业内环境;

     (三)协调会员与社会公众的关系,加强会员与社会公众的沟通,维护会员与客户的合法权益;

     (四)加强同新闻媒体的沟通和联系,制定突发事件新闻处理机制,及时有效引导社会舆论,维护银行业声誉。

   第八条  协会履行下列行业服务职责:

     (一)建立会员间信息沟通机制,组织开展会员间的业务、技术、信息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为会员提供信息服务;

     (二)组织开展与境内外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及银行业协会间的交流与合作;

     (三)加强与证券业、保险业等行业协会的沟通和协调; 

     (四)发挥行业整体宣传功能,协调、组织会员共同开展新业务、新政策的宣传和咨询活动,大力普及金融知识,提高公众的金融意识;

     (五)组织开展业务竞技活动,增进会员间的了解和友谊,培育健康向上的行业文化。

    第九条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或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有关部门和会员委托、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条  协会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十一条 凡经各级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在本地区内设立总部或分支机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接受并愿意遵守本章程,均可申请加入本协会,成为会员。

    第十二条  申请加入协会,应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承认本章程并参加其活动,申请人的名称、法定住所等;

     (二)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金融许可证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名单及简历。

    第十三条  协会应在收到申请人的申请之日起30日内,决定是否接受申请人的申请,并将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四条  经协会理事会审查同意后,申请人应按通知规定的时间交纳入会保证金及年会费,协会发文公告全体会员,申请人即取得会员资格。

    第十五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大会,并行使审议权、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要求协会维护其合法权益;

     (三)参加协会举办的各项活动,获得协会提供的服务;

     (四)通过协会向有关部门反映意见和建议;

     (五)对协会工作进行监督,有权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要求协会为其保守商业机密;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八)会员大会决议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六条  会员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协会的决议;

     (二)关心支持协会工作,参加协会各项活动,维护协会合法利益和声誉;

     (三)承担协会委派的各项任务,接受协会有关的咨询并提供协会履行职责所需的有关资料;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会员大会决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七条  会员应委派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出席会员大会,如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因故不能出席,可委派其他负责人出席。

   第十八条  会员单位主要领导人(理事)或单位地址等重要事项发生变更时,会员须在15日内书面通知协会,以作相应变更记录。

   第十九条  会员在一年内无故不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或不缴纳会费的,经协会秘书处发函确认后,视为自动退会,并由秘书处向全体会员单位作内部通报。

   第二十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会员资格终止:

     (一)自愿退会;

     (二)违反本章程规定,被取消会员资格;

     (三)会员法人资格依法终止。

   第二十一条  会员自愿退会应提前3个月向协会提出申请,经协会理事会审议批准后方可办理退会手续。

   第二十二条  会员违反本章程和行业自律制度,协会根据情节轻重可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1至6个月;

     (四)取消会员资格。

   受到上述处分的会员有权向理事会申请复议,也可直接向会员大会申请裁决。理事会收到复议后应做出答复,会员对答复不服的,可向会员大会申请裁决。会员大会裁决为最终裁决。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二十三条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由全体会员组成,每个会员单位享有一票表决权。

   第二十四条  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责:

     (一)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审议批准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协会财务收支报告;

     (三)审议批准协会的工作计划;

     (四)选举和罢免协会理事、监事;

     (五)选举和罢免会长、专职副会长、副会长、监事长;

     (六)审议取消会员资格的处理决定;

     (七)审议决定协会解散和清算等有关终止事项;

     (八)审议批准需经会员大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五条  会员大会每届三年,每年召开一次。经理事会或三分之一以上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临时会员大会不得研究提议议题之外的事项。

   第二十六条  会员大会需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参加方能召开。会员大会做出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特殊情况下,会员大会可采用通讯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

   第二十七条  协会设理事会。理事会为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负责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

   理事会由会员理事和非会员理事组成。会员理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的会员理事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担任。非会员理事由商洛银监分局推荐并经会员大会选举通过。

   协会设理事若干名,理事每届任期三年,理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理事在任期内如发生离任等情况时,应由所在单位函告协会,继任者自动接任前任在协会的任职,并由协会公告各会员单位。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责:

     (一)负责召集会员大会,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收支情况;

     (二)选举罢免常务理事;

     (三)执行会员大会的各项决议;

     (四)对会员遵守协会章程及行业自律制度情况进行监督,对违反协会章程及行业自律制度的会员进行处分,其中对取消会员资格的处分应报会员大会决定;

     (五)审议和决定协会年度工作计划;

     (六)审议和决定协会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七)提出修改协会章程的议案;拟定协会解散、终止的方案;

     (八)选举罢免协会秘书长;批准各专门委员会负责人和协会副秘书长人选;

     (九)拟定和审议通过入会保证金和年会费的交纳标准;决定会员的入会和审查批准会员的自愿退会;

     (十)拟订、修改行业自律公约;

     (十一)建议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十二)决定协会各专门委员会及其他下属机构的设置;

     (十三)决定协会内部的重要管理制度;

     (十四)其他需经理事会审议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会议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经会长或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可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情况特殊可采取通讯方式召开。

    第三十条  理事会会议需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参加方能召开。理事会会议做出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三十一条  协会设常务理事会。理事会闭幕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职责。

    常务理事会由会长、专职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监事长列席会议。

    第三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经会长或三分之一以上常务理事会成员提议可召开常务理事会临时会议,情况特殊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三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需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会成员参加方能召开。常务理事会做出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三十四条  协会设监事会。由监事长一名、监事若干名组成,监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年,连选可以连任。理事不得兼任监事。监事长由其所在单位法定代表人担任。监事会向会员大会负责。

    监事在任期内如发生离任等情况时,应由所在单位函告协会,继任者自动接任前任在协会的任职,并由协会公告各会员单位。

    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的主要职责:

   (一)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二)列席理事会会议,监督理事会工作;

   (三)监督协会会费的收取以及财务预决算的执行情况;

   (四)监督协会依照章程开展的各项工作;

   (五)监督会员履行会员义务;

   (六)负责组织对会员投诉进行调查取证,也可委托秘书处办理;

   (七)提议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三十六条  协会根据工作需要,经商洛银监分局审核报市民政局批准后可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负责人由协会专职副会长提名,理事会批准,协会秘书处派出联络员。

   第三十七条  协会设秘书处,为协会日常办事机构。秘书处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置若干内部工作机构,采取会员单位派驻、外部聘用等方式配备精干的工作人员,逐步实现年轻化、职业化、专业化。若工作需要,经协商,会长、副会长、专业委员会主任所在单位应积极向秘书处派驻工作人员,商洛银监分局必要时予以协调。会员单位派驻的专职工作人员依法享有其在委派单位的各项合法权益。协会秘书处应为会员单位派驻的专职工作人员出具工作鉴定,委派单位在对其派出人员的职务和薪酬做出安排时,应将其在协会秘书处的工作表现作为重要参考依据。

   第三十八条  协会的会长、专职副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经商洛银监分局审查同意后报市民政局备案登记。

   第三十九条  协会设会长一名、专职副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监事长一名。会长、专职副会长、副会长、监事长每届任期三年,连选可以连任,原则上最长不超过两届。

   协会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由其所在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担任。协会专职副会长拟任人选由商洛银监分局推荐。

   第四十条  会长为协会的法定代表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主持会员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签署协会的决议和有关重要文件;

    (四)组织、领导协会各项重大工作。

    副会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会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可指定一位副会长代其履行职责。

   第四十一条  专职副会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协助会长主持协会日常工作;

     (二)具体领导协会秘书处开展工作;

     (三)提名协会各专门委员会主要负责人及副秘书长人选,提交理事会决定。

   第四十二条  监事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列席常务理事会会议;

     (三)主持监事会工作。

   第四十三条  协会设秘书长一名,每届任期三年,连选可以连任。秘书长由会长提名,经理事会选举产生,并报商洛银监分局审查同意后,报市民政局备案。

   秘书长为专职工作人员,不得在银行业内外兼任其他职务。秘书长对理事会负责。

   协会设副秘书长若干名,协助秘书长工作。副秘书长由专职副会长提名,经理事会决定聘任。

   第四十四条  协会秘书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在专职副会长领导下,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内部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秘书处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报专职副会长决定;

     (四)提出秘书处工作人员聘用名单,报专职副会长决定;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十五条  会长、专职副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民政部关于社团组织主要负责人任职条件;

     (二)在银行业界有较大影响和较高声望;

     (三)在金融机构等有关单位担任过相应领导职务;

     (四)热爱协会工作;

     (五)专职副会长、秘书长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

     (六)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会员大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四十六条  协会秘书处一般工作人员(含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在工作期间发生违法违纪或有损行业利益的行为,可提前解聘。秘书处领导在任期间发生违法违纪或有损行业利益的行为,经理事会研究并报商洛银监分局审查同意后,可提前解聘,并由理事会指定临时代理领导人或提前改选。

   第四十七条 商洛银监分局可派代表列席协会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等会议。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四十八条  协会的经费来源主要是:

     (一)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接受捐赠和资助;

     (三)协会开展各种咨询、培训等服务或承办政府有关部门委托事项获取的收入等;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九条  协会会费收取实行预算制,即根据协会业务工作和协会发展需要编制年度预算,并遵循合理负担的原则。会费标准的制定或修改须提交理事会审议通过,由会员单位分担。

   第五十条  协会组织年度工作计划以外的大型活动,经常务理事会决议,其经费可单独筹集,可临时征收专项费用。

   第五十一条  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协会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开展会员赞同、社会认可的非营利性有偿服务。服务所得应全部用于协会的自身建设和用于服务会员单位。

   第五十二条  协会会费应用于开展本章程规定的业务以及协会的自身建设。

   第五十三条  协会接受捐赠、资助的资产,应按捐赠、资助人的要求使用并报告使用情况。

   第五十四条  协会建立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每年应聘请专业机构对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

   第五十五条  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应准确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应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六条  协会的资产管理应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监事会的监督。

   第五十七条  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八条  协会聘请的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会员单位、银监分局派驻人员的工资、绩效、保险和福利等一切收入及个人待遇由原单位按相应职级全额支付和对待。

 

第六章 终止及财产处理

 

   第五十九条  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六十条  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商洛银监分局审查同意。

   第六十一条  协会终止前,须在商洛银监分局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二条  协会经民政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三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商洛银监分局和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经协会会员大会审议表决通过,商洛银监分局审查同意,自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六十五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大会审议决定。

   第六十六  本章程由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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